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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4-3-4 14:43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条文解释:
5.3.4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局部升高部位的疏散设计要求。
本条规定基本上是按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制定的。据调查,有些办公楼或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往往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在此部分房间中,设计上不宜布置会议室等面积较大、容纳人数较多的房间或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同时,在高出部分的底层应考虑设置1个能直通主体部分平 屋面的安全出口,以利在火灾时上部人员可以疏散到屋顶上临时避难或安全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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