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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9层以下,超过24m,带裙房商住楼算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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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4 10: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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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aocen 于 2013-4-14 10:16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居住部分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注:
1.9层及9层以下,超过24m,裙房,一~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的,视为多层
2......................,.............., .......,..........................................,视为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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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03: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13-6-7 0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找个机会...  
发表于 2013-9-10 18:5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楼主万岁万岁万万岁!  
发表于 2014-5-11 23: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发表于 2019-11-18 06: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位出租,有意请留言!,,建筑施工图设计论坛,funk
发表于 2019-11-21 05: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内容,路过为证。
发表于 2023-7-22 20: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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