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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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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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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行政法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1、概念和作用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决定的。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法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势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
(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程序法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包括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行政程序;了解行政信息等。           
·行政协助权,包括报告权、制止权、扭送权等。
·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如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等。
·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对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行政相对人却没有这种权利。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都会使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如:权利和义务使用完毕,或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被撤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均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
习题
第一讲
1、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是(D)。
A.法律
B.行政规章
C.行政法规
D.宪法  
正确答案:D
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的法源
2、下面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
A.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当事人
B.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C.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D.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正确答案:A
解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才是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下面四个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B)。
A.对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国家政府管辖
C.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D.对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正确答案:B
解析: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4、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下面四个选项中不正确的是(B)。
A.假设
B.推断
C.处理
D.制裁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规范三要素:假设、处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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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1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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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3: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下  
发表于 2014-5-5 20: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感谢楼主 这个帖子太好啦
发表于 2017-11-15 05: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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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8 10: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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