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2022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倒计时结束

360建筑网

查看: 2818|回复: 8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五-行政行为

  [复制链接] |关注本帖
发表于 2013-8-22 11: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立即注册 已有账号?点击登录 或者 用QQ帐号登录

x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
再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违法。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含下列涵义: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指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4、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2)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

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五、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权能,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权利,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作为)某种行为,或基于权力而得到的利益。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指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或本应承担的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纳税义务。与设定义务向比较,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的。
(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或缩小。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于以确认。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行为的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求改变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提出申请。
(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行政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变更之前,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任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干预这种执行;都要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该义务。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执法行为,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执行力又称“自行执行力”。但是,自行执行力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中的警告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只是在行政性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并不是都立即执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的行为;行政主体不具备强制执行手段,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4)公定力。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视为有效,并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2)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
1)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2)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行政主体只有在上述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受法律羁束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幅度与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适当,体现公正合理;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许可程序是申请、审定、核发。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
2)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全方位的360建筑网,我们大家的建筑论坛

说明:本站仅支持QQ注册,请直接使用QQ注册,之后有验证邮箱更改头像等操作。
如果您的帖子进入 “审核状态”,请联系网站客服QQ,看是否 “违规” 。
“共享币”不够?快来这里赚“共享币”吧:
1.可以:点击下面的分享按钮右侧的浮动分享按钮扫描二维码分享,赚“共享币”;
2.可以:“建筑币”兑换“共享币”哦;
3.可以:上传并出售资料赚“共享币”哦。
4.本网站严禁发布违法信息,请大家发帖前先看这里!

积分规则详见:积分规则




上一篇: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下一篇:高尔夫发球台膜结构的应用
发表于 2013-10-1 07: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啊  
发表于 2013-12-4 17: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是种美德.  
发表于 2014-3-26 18: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看看。  
发表于 2018-5-1 15: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介是神马?!!
发表于 2019-11-6 19: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顶起......
发表于 2019-11-11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发表于 2020-5-14 2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规划师考试论坛,lol
发表于 2022-5-5 15: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哇咔咔
发表于 2022-6-5 20: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顶一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站长
超级版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360建筑论坛网:
360建筑论坛网
工作时间
9:00-18:00
 
QQ关于360建筑网|申请友链|手机版|小黑屋|360建筑网 |粤ICP备10099428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12-2014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999test.cn

GMT+8, 2024-5-16 22:19 , Processed in 0.168141 second(s), 58 queries .

奇远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