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SPA场所 SPA场所又称“水吧”、“水疗”,是指以沐浴、香薰、身体磨砂、按摩、裹敷等专业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并提供餐饮、健身、休闲、娱乐、美容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其消防设计(不包括洗浴部分)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桑拿浴室”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建造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允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该类场所,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七、关于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底边应布置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 /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该范围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该范围内首层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入口、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并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坡度不宜大于3%; 3.建筑高度低于54米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米,窗口应易于开启或其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八、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九、关于机械防排烟风机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机械排烟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或在室外屋面上。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 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排烟风机房可与除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及其管道以外的风机合用机房。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置在同一层面,如确须设在同一层面,则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非设置独立管道井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风管。
十、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 除裙房外,高层建筑中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均应有消防电梯停靠。
十一、关于废品回收站 1.废品回收站内不宜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人员住宿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2.废品回收站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3.废品回收站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应配备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室内废品回收站按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露天废品回收站按堆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废品回收站中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各地应将废品回收站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十二、关于“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小档口包括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餐饮服务单位、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作坊包括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1.场所内不得住人。如确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且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相关要求执行。 2.应设置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其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3.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 4.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设置逃生窗口,其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并在在窗口旁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窗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各地应将“三小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6.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7.出租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关于展览会布展 1.展览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2.展览面积小于等于5000 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均不应小于3米。 3.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米。 4.展厅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按照展览规模相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和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展厅内设有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的展示区域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该类展示区域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疏散出口采用开敞式,净宽度大于5米,且该区域最远点至该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6.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米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7.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布展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非消防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除穿管暗敷外,应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9.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0.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如设置电加热设备,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布置、操作台均应使用不燃材料。 11.展厅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 12.展厅内公共显示屏幕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火灾影像报警。 十四、其他 1.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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