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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流] 广州市需要建人防的范围和异地建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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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23: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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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三)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
(四)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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