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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项目负责需为注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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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08: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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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项目负责需为注册人员
(试行)

2015年3月6日


文件来自: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3/t20150317_220497.html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注册建筑师担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外部各单位之间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不满足设计要求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责任权利费用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其他人员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加强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  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  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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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2 10: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ite100 于 2015-4-12 10:51 编辑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借资质的)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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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点击查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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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用勘察成果、违反强强条)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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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点击查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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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图纸中没有注明的)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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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点击查看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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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没有注明施工安全,没有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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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点击查看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筑新闻,lin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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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签章不全的)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没有施工交底的)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没有参加竣工验收和参与事故分析的)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建筑新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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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里面有四个是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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