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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讨论] 住宅出入口与公建分开设置出自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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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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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出入口与公建分开设置出自哪一条?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强条)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强条)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强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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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0 10: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20-3-17 2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要顶!
发表于 2020-4-11 15: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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