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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对编制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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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17: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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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对编制单位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井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 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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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和城乡规划设计研究单位合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委托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时必须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符合条件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法》还提出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的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普遍开始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 城乡规划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规划体制改革的深人,规划设计市场化取向加大,城乡规划编制领域开始出现一些新问题:
1.产生了牺牲城市的全局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片面迁就委托方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产生了压价竞争, 随意转包规划任务等种种不规范行为,造成规划编制成果质量下降, 危害了城乡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

      编制城乡规划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下, 规划编制单位面对的是各级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抱有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规划设计研究工作。通过资格管理, 确保规划编制单位具备必要的素质, 是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各级政府依法实施规划的重要条件。

       此外, 在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中还新增加了一项内容,要求具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规划师,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 注册规划师是规划辅制单位的重要技术骨干,是取得规划编制资质的必备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4号令)时, 具体规定甲、乙、丙级规划资质单位须配备相应注册规划师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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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05: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嘘,低调。
发表于 2019-11-8 11: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强,支持楼主,佩服
发表于 2019-11-9 19: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LZ是天才,坚定完毕
发表于 2022-1-30 05: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珍爱生命,果断回帖。
发表于 2022-6-25 0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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