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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修改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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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3 10: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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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第一,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实施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 直接决定着土地的市场价值, 决定着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见图1-5)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在实际工作中, 为提高行政效能, 如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涉及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可以不必等总体规划修改完成后, 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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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要认识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进一步落实, 其修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不得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修改, 否则修改的内容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是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或部分实施时, 尤其是在出售和设施开始使用后,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必将对相关人群造成影响。近年来, 各地因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引发的诉讼不在少数, 反映出市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从而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项工作要特别慎重, 更要防止变相修改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良倾向。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规定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程序。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仁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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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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