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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广义相对论 于 2015-5-18 18:55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以上是老版防火规范,新版防火规范每层面积控制在200㎡图示:13j811-1
四级建筑,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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