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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消防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综上所述,在没有地方细则的前提下,只能执行国家规范:三层及以上幼儿园(如果是室内楼梯)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常开式防火门)。
当有地方细则,比如广东省粤公通字[2014]13号,《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第六条,2.独立建造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允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该类场所,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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