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底商、商铺)疏散口的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2014
5. 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商、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 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 任一层 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该层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 50 倍计算。 5.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关防火分隔的做法参见第5.4. 10 条的说明。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 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需设置2 个安全出口。对于2 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首层需设置2 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二层需设2 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 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 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 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 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 50 倍计算。
总结一下,其实很简单,一句话:
单层<200㎡单层一个口,单层>200㎡单层两个口;首层设几个口只与首层面积有关,与二层面积无关。总面积小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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